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019-09-16 16:27:58 安全管理网 19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发电厂顺利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安全入网,逐步建立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 以35KV电压等级并网发电厂的发电厂根据其同电网联系程度确定(见附件1)。

  (二) 以110KV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及地方电网运行的发电厂(见附件2)。

  (三) 110KV及以上的入网用户变电站(见附件3)。

  (四) 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的电厂按《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4)。

  第四条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在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长沙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沙电监办)负责领导开展省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入网的安全性评价工作。长沙电监办供电监管处负责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省电力行业协会参与组织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 长沙电监办负责建立安全性评价专家库,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采用推荐方式产生,聘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 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安全性评价标准;

  (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条 根据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具体情况,查评工作时间一般为2-3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不超过8人。

  第十一条 专家组代表长沙电监办对发电厂、用户变电站进行查评,应“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并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被查评单位应明确负责并(入)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准备工作并配合查评,为专家组工作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

  第三章 申请与查评

  第十三条 被查评单位在安全性评价前应组织力量,分别按照《湖南省以35KV电压等级并网的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1)、《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2)、《湖南省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3)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4)的内容和要求对照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自评整改,达到查评要求,并编写好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 新建、扩(改)建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

  (一)在首次并网30日前,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发电厂和变电站基本情况表(填写内容见附件5)。

  (二)在试运行完成后30日内,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填写内容见附件6)。

  (三)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由长沙电监办统一安排查评。在规定查评时间30日前,按(附件6)格式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第十五条 长沙电监办接到申请书后,将详细了解申请单位的情况。如条件基本符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安全性评价的查评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组对被查评单位按专业类别分别进行评分,并编写专业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基本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得分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汇报查评情况;并在查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长沙电监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长沙电监办在收到专家组书面报告5个工作日内,应将正式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下达被查评单位和调度该电厂、用户变电站的电网企业。

  第十八条 被查评单位在接到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计划上报长沙电监办,同时抄送查评专家组,并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整改。

  对于整改后须进行复查的被查评单位,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提出复查申请。长沙电监办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复查。

  第十九条 已经并(入)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评价。在此期间,主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因进行更新改造,设备或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报告,长沙电监办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安全性评价。

  第四章 综合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条 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由“必备条件”审查和“评分项目”评分两部分内容组成,必备条件中每一项均必须达到,否则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评分项目”是根据项目内容影响电网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大小,按单项得分率考核。并(入)网安全性评价合格标准为: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用户变电站 大于或等于75%

  已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入网的用户变电站 大于或等于70%

  并(入)网运行达15年及以上的发电厂、用户变电站 大于或等于60%

  第二十二条 对被查评单位的考核和处理办法。

  (一)满足必备条件,得分率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为合格,对须要整改的问题,由长沙电监办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查评单位按整改意见完成后报经长沙电监办确认。

  (二)必备条件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标准或总评分未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为不合格,长沙电监办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查评单位应按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整改和申请复查,如果复查后合格按本条第(一)款办理。

  (三)必备条件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标准或总评分未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经过复查仍不合格,长沙电监办依照规定进行罚款处罚后,被查评单位必须按照第十三条要求和附件5的格式重新办理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过两次安全性评价仍然不合格的企业,长沙电监办给予通报。问题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要求申请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不得进行商业化运营及并入电网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并(入)网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应缴纳安全性评价费用,用于支付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成本和管理。在统一标准制定下发前,将根据当地工资收入水平和被查评单位安全性评价工作量的大小确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沙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